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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西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

2021-08-05 10:08:29 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jinche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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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山西医疗卫生招聘公告陆续发布,为了方便广大报考山西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备考,晋城华图人事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药品管理法,晋城华图人事考试网预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药品管理:

  (一)一般管理

  1.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

  2.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实行特殊管理。

  3.国家实行中药保护制度。

  4.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5.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二)新药管理

  1.研制的新药必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临床试验。

  2.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才可生产该药品。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获得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次评价。

  (三)进口药品管理

  1.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2.药品进口,必须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经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才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对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允许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5.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给的《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6.新发现和从国外引进的药材,须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销售。

  以上是今天要带给大家的关于卫生法规中第九节药品管理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you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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