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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14:22:10 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jinche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华图晋城人事考试网同步互联网发布:2019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危险驾驶罪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晋城培训咨询电话:0356-3032381 2580525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不管是在公务员考试还是在各类事业单位中,危险驾驶罪都是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考试中大部分都是以案例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今天也和大家以题目的方式带大家走进危险驾驶罪,一起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甲醉酒驾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一个人。
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没有造成重大后果。
案例二:乙交通肇事2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调查后为吸毒驾车。
分析: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以列举的方式列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况。
案例三:丙在驾车前吃大量荔枝被测为醉酒。
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这里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案例四:丁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后在醉酒的状态将车开到地上的停车位。
分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编辑:阿科)事业单位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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