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8 14:37:3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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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济南槐荫区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其中一把为菜刀,另两把为尖刀。当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当地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此事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当地民警已对涉事单元走访17户,工作还在继续。
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调查,多少有些无奈:都掉下3把刀了,却只能勉强用“寻衅滋事”这个“兜底性”的条款去处理。这说明立法层面有些滞后于高空坠物多发的现实背景。高空坠物本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不能因没有造成所谓的直接损害后果,就不去处理,或想处理却没辙。事实上,高空坠物乃至抛物,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构成了刑法法理意义上的“危险犯”。虽然在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也能结合故意或无意等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要件,去追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仍有法律适用的空白区。对于屡屡发生的高空坠物的新型社会风险,针对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不能全靠《侵权责任法》的民法来处理。或许有必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坠物行为列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处罚,甚至可以进一步将其入刑。这样一来,警方介入高空坠物事件的调查,也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必再借助寻衅滋事这类“兜底性条款”;肇事者和公众也能在更高的违法代价中懂得,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不容姑息,而不只是可以赔钱了事的民事纠纷。
调查高空坠物(包括有意抛物或无意掉落)还存在一个尴尬——可能查不清究竟是谁抛、扔、掉的。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坠物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要由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担责——共同赔偿受害人。涉及的住户可能觉得不公平、很冤枉。但是,相对于被坠物砸伤的人,如果不能自证清白,楼上住户不得不面对“须有人担责也是一种公平”。并且,若元凶有朝一日被查出,楼上住户具有向其追偿的权利。高空坠物的复杂性还在于,它不单单是侵权的问题。有时候,不能排除有人恶意抛物伤人。像本例中的菜刀,某地熊孩子扔灭火器砸死路人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这样的案子中,如果查不清楚是谁扔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让楼上住户共同承担刑责。在司法实践中,这显然要比“侵权共赔”棘手得多。如果处理不好,会让元凶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法律终归是讲证据的。鉴于高空坠物多发,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物业方,可否在楼宇上安装监控头和安全网?当然,仅凭物业主动作为是不够的。在高层建筑建设规范上,有关部门可否增加相应规范?至于老旧小区,加装有关设施,需要政府、社区、居民共同努力。必须指出,监控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会使广大住户更注意阳台、窗户上的物品摆放,也会令高空随手扔垃圾、搞恶作剧、心怀恶意者有所忌惮。立法和执法机关对高空恶意抛物伤人,更当以刑事犯罪论处,严惩不贷,以典型案例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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